(2017)冀0638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828号原告唐某,女,199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雄县。被告崔某,男,199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彩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佳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