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13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守银与陈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守银,陈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13执537号申请执行人刘守银,男,汉族,1958年9月10日生,住淮安市洪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智,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杰,男,汉族,1952年1月4日生,住淮安市洪泽区。申请执行人刘守银与被执行人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苏0829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守银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829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贵宏审判员  朱金平审判员  章熙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鲍嘉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