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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财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淑群与赵云赵祥睿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淑群,赵云,赵祥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财保307号申请人王淑群,女,195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欧荣凤、邓静,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云,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赵祥睿,男,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理人赵云,系被申请人赵祥睿的父亲。申请人王淑群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赵云、赵祥睿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赵云、赵祥睿价值8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由担保人屈桥提供其名下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宏帆路X号X幢X-X号房屋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淑群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担保人屈桥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宏帆路X号X幢X-X号房屋;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赵云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宏帆路X号X栋X-X号的房屋。诉前财产保全费4520元,已由申请人王淑群向本院交纳。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起诉的,本裁定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财产保全的,应向受理诉讼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巧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