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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1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于都鑫顺物流有限公司、华攸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都鑫顺物流有限公司,华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于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1执109号申请执行人:于都鑫顺物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华攸明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于都鑫顺物流有限公司申请华攸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731执1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毛海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