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执48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缪联忠、王国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联忠,王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48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缪联忠,男,1968年4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王国清,男,1968年6月9日出生,住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缪联忠与被执行人王国清为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518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6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王国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国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缪联忠货款人民币277637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926元、保全费1908元、申请执行费4093元。但被执行人王国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国清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王国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王国清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王国清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发现被执行人王国清有车牌号为浙J×××××黄海牌普通货车和车牌号为浙J×××××五菱牌小型汽车各一辆,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但该车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国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国清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缪联忠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国清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缪联忠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3执48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王国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被执行人王国清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柯澄川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金 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