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7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张晓东和张玉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东,张玉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2民初7405号原告张晓东,男,汉族,1972年4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蓝云,系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发,男,汉族,1962年10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洪鹏,系上海市科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晓东与被告张玉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蓝云、被告张玉发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洪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晓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7日,被告张玉发向原告打电话并发信息请求原告向其借款15万元,并称一周后还款。原告同意借款后,被告张玉发将其名下建设银行的银行卡号发至原告手机,原告当日从兰州的一建设银行以转账方式将15万元现金转入被告张玉发账户。2015年1月29日原告将自己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卡号发至被告张玉发手机,要求其将借款打至该账户,但是,被告于2015年2月2日短信回复原告:放心兄弟,我忙死了,还要把上次借你的钱还你,我有时间去银行办了。之后,被告便再无音讯。被告张玉发辩称,原告所述被告欠原告150000元的情况属实,虽然没有借条,但民间借贷的关系是成立的,现同意由被告偿付原告借款1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晓东与被告张玉发系朋友关系,2015年1月17日,被告张玉发向原告打电话并发信息请求原告向其借款150000元,并称一周后还款,原告同意借款后,被告张玉发将其名下建设银行的银行卡号发至原告手机,原告当日从中国建设银行以转账方式将150000元现金转入被告张玉发账户。2015年1月29日原告将自己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卡号发至被告张玉发手机,要求其将借款打至该账户,被告张玉发于2015年2月2日短信回复原告:”放心兄弟,我忙死了,还要把上次借你的钱还你,我有时间去银行办了”。但是被告张玉发此后并未按约定还款,原告为此多次催要未果。遂酿成诉争。另,原告于2016年11月3日起诉被告张玉发、被告孙明亚,要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原告于2017年3月9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明亚的起诉,本院以(2016)甘0102民初74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张晓东撤回对被告孙明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构成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依约借款给被告,被告理应偿还原告借款,被告拖欠剩余借款不还,已属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玉发于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立即偿付原告张晓东借款本金15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张玉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 凯审 判 员 张大勇人民陪审员 靳 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丽丽????????2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