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黄敏与刘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敏,刘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1835号原告:黄敏,女,199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团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巍,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川龙,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义明,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原告黄敏与被告刘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黄敏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敏负担。审判员 罗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