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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2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丁飞与冷艳、张宁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飞,冷艳,张宁,张建军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2598号原告:丁飞,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冷艳,女,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张宁,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张建军,男,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审理原告丁飞与被告冷艳、张宁、张建军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原告预交),本院减半收取计31元,由原告丁飞负担。审判员 戎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雅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