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3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高峰与石家庄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新百广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峰,石家庄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新百广场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3989号原告:高峰,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涿鹿县。被告:石家庄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新百广场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62064414K。主要负责人:汪克宁。原告高峰与被告石家庄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新百广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日立案。原告高峰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峰负担。审 判 员 王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