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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占廷与刘井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占廷,刘井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8执539号申请执行人:刘占廷,男,195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新华街全宁巷。被执行人:刘井富,男,1970年1月5日出生,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陈营子村二十组。本院在执行刘占廷申请执行刘井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刘井富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鲍文静审判员 祁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英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