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91执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胥强与李网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强,李网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91执812号申请执行人:胥强,男,1968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执行人:李网锅,男,1961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胥强与被执行人李网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6)苏1291民初20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450000元、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196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限期财产申报令,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资金、机动车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资金、机动车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李网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予以认可,并于2017年5月18日撤销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本院执行通知书、限高消费令、限期财产申报令、失信决定书及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91执81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条件具备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伯民审 判 员 郭丽英代理审判员 张士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德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