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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范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范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510号原告:邓州市康达汽车信息服务部。法定代表人:项少雨,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仕敏,邓州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A3770424。被告:王范,男,汉族,生于1990年1月11日,住邓州市。原告邓州市康达汽车信息服务部诉被告王范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原告邓州市康达汽车信息服务部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无反诉请求,故对原告申请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州市康达汽车信息服务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汉岑审 判 员  陈晓亮人民陪审员  丁保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君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