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2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许业艮与许俊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业艮,许俊标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2400号原告:许业艮,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告:许俊标,男,汉族,住肥东县。原告许业艮与被告许俊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许业艮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许业艮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业艮撤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许业艮负担。审判员 孙振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蕾本裁定适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