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民督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洪山对滕俊辉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洪山,滕俊辉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督61号申请人:王洪山,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申请人:滕俊辉,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本院受理申请人王洪山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7年4月24日发出(2017)吉0322民督字第6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滕俊辉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在法定期限内,因无法找到被申请人,支付令无法送达。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年4月27日发生(2017)吉0322民督字第6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申请人王洪山承担。审判员 李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忠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