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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鲁艳茹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艳茹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3刑初11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艳茹,女,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无业,住舒兰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舒检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艳茹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0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吴燕、代彬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艳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镇居民王某于2015年7月25日因酒后驾驶摩托车在×镇×村发生交通事故致伤,王某的妻子鲁艳茹在明知王某不符合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条件的情况下,虚构王某上房摔伤的事实,申报并分四次骗取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金共计人民币119749.77元。2016年9月27日,被告人鲁艳茹主动将骗取的保险金全部返还。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证人证言,并出示了案件提起、到案经过、综合材料、侦查终结、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凭证、舒兰市农村商业银行现金交款单、调取证据清单、王某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储蓄卡复印件、存款明细账、王某个人储蓄凭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文件、吉林省新农合2016年统筹补偿方案、王某出院诊断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专员申请审批表、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凭证、吉林省新农合意外伤害责任调查认定审批表、吉林省新农合意外伤害原因调查承诺书、新农合人员住院医药费减免报销单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鲁艳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国家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返还骗取的金额,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鲁艳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镇居民王某于2015年7月25日因酒后驾驶摩托车在×镇×村发生交通事故致伤,王某的妻子鲁艳茹在明知王某不符合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条件的情况下,虚构王某上房摔伤的事实,申报并分四次骗取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金共计人民币119749.77元。2016年9月27日,被告人鲁艳茹主动将骗取的保险金全部返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2月10日9时许,×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镇×村村民鲁艳茹诈骗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金嫌疑,经讯问,鲁艳茹主动交代其诈骗的犯罪事实。2、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王某于2016年9月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舒兰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3、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凭证、舒兰市农村商业银行现金交款单,证实2016年9月27日被告人将骗取的保险金全部返还。4、调取证据清单、王某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储蓄卡复印件、存款明细账、王某个人储蓄凭证,证实王某领取保险金的事实。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文件、吉林省新农合2016年统筹补偿方案,证实王某不属于新农合报销范围。6、王某出院诊断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专员申请审批表、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凭证、吉林省新农合意外伤害责任调查认定审批表、吉林省新农合意外伤害原因调查承诺书、新农合人员住院医药费减免报销单,证实王某住院接受治疗并获得新农合医疗补偿的事实。(二)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被告人丈夫)证言,证实2015年7月25日其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因当时治病没钱,鲁艳茹就以其在自家平房干活从房顶摔下来的名义,领取了新农合保险金,一共报销了四次,共十一万多钱。后来其觉得报销的数额有些大,本来这就是违法的,其自己的压力也大,2016年8、9月份的时候,就把这笔钱返回农合办了。2、证人谢某(舒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监督管理科科长)证言,证实2016年9月27日鲁艳茹到其单位退还保险金,鲁艳茹称为其丈夫王某办理的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不符合规定,所以要退钱。3、证人赵某(舒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的会计)证言,证实鲁艳茹一共在其单位报销了119749.77元,后来鲁艳茹又把钱给退回来了。(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鲁艳茹供述:2015年7月份,我丈夫因为饮酒驾驶摩托车交通肇事受伤住院,按照规定,交通肇事不适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当时我谎称我丈夫是在平房屋顶修理房屋不慎摔下来受伤的,骗取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金。2015年8月份至2016年5月份,我分四次共骗取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金119749.77元。我丈夫是村上的会计,家里有盖了村委会公章的介绍信,为了让医院采信我丈夫是从放上摔下来摔伤的,我私自用村委会的介绍信写上我丈夫的伤情缘由交给医院,医院看了我拿的介绍信便采信了我丈夫的伤情缘由,之后就给我出具了办理农村医疗合作保险报销的相关手续,我拿着手续按程序就把这钱给骗出来了。我知道骗取这笔钱是违法的,2016年9月27日我把这笔钱退给农合办了。本院对全案的事实及证据审查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艳茹犯诈骗罪,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证人证言,并出示了案件提起、到案经过、综合材料、侦查终结、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凭证、舒兰市农村商业银行现金交款单、调取证据清单、王某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储蓄卡复印件、存款明细账、王某个人储蓄凭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文件、吉林省新农合2016年统筹补偿方案、王某出院诊断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专员申请审批表、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凭证、吉林省新农合意外伤害责任调查认定审批表、吉林省新农合意外伤害原因调查承诺书、新农合人员住院医药费减免报销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鲁艳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国家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鲁艳茹的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在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能在案发前主动退还骗取的钱款,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鲁艳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张春阳人民陪审员  李玉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冬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