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12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周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鹏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201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赵洪义。被申请人:周鹏飞。申请人赵洪义与被申请人周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冀1127民初120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周鹏飞名下的银行存款22000元予以冻结。赵洪义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的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周鹏飞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文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