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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2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2民初1266号原告:吴某,女,住肇东市。被告:李某,男,住肇东市。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要求婚生子李某1,由被告抚养。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8年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1名男孩,李某1,9周岁。婚后无财产。原、被告婚后经常口角、打仗,导致感情破裂。被告李某在举证期限内未答辩亦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8年3月6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1名女孩李某1,9周岁(2008年10月13日出生)。现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中,原告以与被告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应当提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雪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丛晓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