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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执4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沈会青、周渭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会青,周渭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4086号申请执行人:沈会青。被执行人:周渭铭。本院在执行沈会青与被执行人周渭铭(2016)浙0483执408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浙0483民初68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600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11月22日经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同年11月28日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2017年1月4日经桐乡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17年3月3日经总对总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执行中被执行人既未在传票指定期间申报财产,亦未履行。2017年4月1日,本院赴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执行,因无人在家而未果。2017年4月7日,被执行人来院,提出分期履行方案。同年5月16日,申请执行人来院,同意被执行人提出的履行方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15000.00元,在和解协议正常履行期间,本案将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提出书面异议。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智伟审  判  员 李永华代理 审 判员 沈 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沈 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