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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终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孟海峰与王培芝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海峰,王培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6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海峰,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林江,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培芝,女,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卫兵,山西佳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孟海峰因与被上诉人王培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6民初2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孟海峰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逾期仍不予以缴纳,本案应按上诉人孟海峰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孟海峰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郝利亚审判员  成志刚审判员  袁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