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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财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维君与李志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维君,李志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财保300号申请人:张维君,女,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人和镇金科天湖美镇10栋2单元202,公民身份号码510214197002233045。被申请人:李志春,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长安丽都小区2栋1单元1302室,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001255233。申请人张维君与被申请人李志春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申请人张维君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志春名下价值8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张维君提供其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人和金开大道1号10幢2-202号的房屋(房屋建筑面积137.82平方米)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维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张维君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人和金开大道1号10幢2-202号的房屋(房屋建筑面积137.82平方米,北新高112房地证2006字第03031号);二、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李志春名下价值85万元的财产。申请费4770元,已由申请人张维君交纳。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李桂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涂俊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