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刑终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刘帆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帆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刑终298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帆,男,1992年9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蓝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蓝田县。2016年8月2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9月10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2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审理蓝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帆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陕0122刑初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帆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帆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帆醉酒后无照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帆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和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帆撤回上诉。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2017)陕0122刑初2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屈红英审 判 员 尤德民代理审判员 尚柏延二○一七年五月十久日书 记 员 杨萌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