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3执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彭彬与黄秀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彬,黄秀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1343号申请人:彭彬,男,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被执行人:黄秀广,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彭彬与被执行人黄秀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523民初24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秀广应支付申请人彭彬欠款人民币9450元。被执行人黄秀广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彬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秀广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申请人彭彬表示被执行人已履行6450元,还剩3000元未履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本案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0523执134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世康审判员 孙 讯审判员 马琳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