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王栋、姜秀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栋,姜秀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74号申请人王栋,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姜秀权,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栋与被申请人姜秀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54万元或等价值财产,并以担保人王栋所有的房权证号为胶房地权市字第号的房产一处,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49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4万,若数额不足,冻结其帐户,直至存满54万;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二、查封担保人王栋所有的房权证号为胶房地权市字第号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