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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南执民字第38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寿霸、浙江中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寿霸,浙江中成实业有限公司,董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南执民字第38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寿霸,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委托代理人:李祖踏,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中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新区中环南路富润路。组织机构代码:75302425-0。法定代表人:董利华,董事长。‘被执行人董利华,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申请执行人陈寿霸与被执行人浙江中成实业有限公司、董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南商外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寿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中成实业有限公司、董利华向申请人支付15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消费令。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中成实业有限公司、董利华在本院有大量的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且涉案数额巨大;又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中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嘉兴市中港商贸中心(商贸城)60350号等有35套房产,但该房产已另案抵押。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中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嘉兴市中港商贸中心(商贸城)的抵押房产23套与未抵押房产74套,该房产因存在虚拟分割问题难以进行物理区分,故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董利华也因涉及到多数案件,其财产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其他无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另案对二被执行人均纳入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于2017年5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书面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执行告知书十日内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不同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嘉南执民字第389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清河代理审判员  于 洋代理审判员  程计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童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