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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尹龙男、张莲姬与朴相允、金明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龙,张莲姬,朴相允,金明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执52号申请执行人:尹龙男,男,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和龙市。申请执行人:张莲姬,女,朝鲜族,现住和龙市。被执行人:朴相允,男,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和龙市。被执行人:金明淑,女,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和龙市。申请执行人尹龙男、张莲姬与被执行人朴相允、金明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双方当事人均在和龙市居住,已扣押的部分财产也在和龙市,为了便于执行将本案指定和龙市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24民初第404号民事判决由和龙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朴龙哲审判员  崔永燮审判员  金春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天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