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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1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于某、沈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1执313号申请执行人:于某。被执行人:沈某。申请执行人于某与被执行人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威高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丛滋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志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