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1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于某、沈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1执313号申请执行人:于某。被执行人:沈某。申请执行人于某与被执行人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威高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丛滋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志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