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终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古革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古革燕,古某,常广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14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工业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X1464531X1。代表人:吴文光,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玉平、徐文峰,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古革燕,女,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系受害人刘爱华女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古某,男,200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系受害人刘爱华儿子。法定代理人:古革燕(原告古某姐姐),基本情况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雪,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广强,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古革燕、古某、常广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社旗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7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社旗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7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社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清军审判员 薛庆玺审判员 娄 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 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