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终1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永成、王金连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永成,王金连,肖正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19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永成,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连,又名王小妮,女,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永成之妻。二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蕾,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正友,男,1952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为正阳县。上诉人李永成、王金连因与被上诉人肖正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4民初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肖正友原审期间请求返还土地15.57亩,而原审判决返还其土地15.87亩,超出了其诉讼请求,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4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永成、王金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光明审 判 员 贾保山代理审判员 袁玉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亚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