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2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马尼托瓦克(中国)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国基、杨萍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尼托瓦克(中国)租赁有限公司,王国基,杨萍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2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马尼托瓦克(中国)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国基。被执行人杨萍仙。本院受理马尼托瓦克(中国)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国基、杨萍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张开民初字第01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318073.00元,执行费4671.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5日执行到位人民币58000.00元。2017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马尼托瓦克(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萍仙达成执行和解,执行和解的内容是:一、被执行人杨萍仙在已执行到位58000.00元的基础上再支付人民币155000.00元,涉案吊车所有权归被执行人杨萍仙所有;二、申请执行人放弃105073.00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鉴定费等债权,双方债权债务至此了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国基名下、位于瑞丽市姐岗路水上娱乐园第27幢的房地产【房产证号:瑞房权证字第60**号,土地证号:瑞国用(2003)第4**号】予以解除查封;二、终结(2014)张开民初字第0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员 杨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