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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1397号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B座237号(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邵以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江芬,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690号5号楼501-3。法定代表人:米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费张莉,女,汉族,1990年11月4日出生,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孙 敬审判员 温同奇审判员 崔宇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舒茂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