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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3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书华与王翠品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华,王翠品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3民初807号原告:王书华,男,1964年12月2日生,汉族。被告:王翠品,男,1970年11月1日生,汉族。原告王书华与被告王翠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书华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书华申请撤诉系完全自愿,并符合法律关于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书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书华负担。审判员  范瑞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辜智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