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3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书华与王翠品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华,王翠品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3民初807号原告:王书华,男,1964年12月2日生,汉族。被告:王翠品,男,1970年11月1日生,汉族。原告王书华与被告王翠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书华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书华申请撤诉系完全自愿,并符合法律关于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书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书华负担。审判员 范瑞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辜智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