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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3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覃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23民初607号原告:覃某,女,1981年8月1日出生,壮族,住武宣县。被告:何某,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壮族,住武宣县。原告覃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覃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覃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覃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依法减半计收),由覃某负担。审判员  覃志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蓝晓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