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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02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支行与周鸥洋、李周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支行,周鸥洋,李周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02民初65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支行,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一路5号。负责人:马然,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上乘,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鸥洋,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百色市右江区。被告:李周霞,女,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百色市右江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支行诉被告周鸥洋、李周霞关于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支行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0元,减半收取93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周 龙人民陪审员  郎彬彬人民陪审员  梁明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岑 高书 记 员  邹 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