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23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晓菲与昆山川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菲,昆山川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2369号之一原告王晓菲被告昆山川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原告王晓菲与被告昆山川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晓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菲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冯 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鉴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