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赵巍与刑德义、刘丽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巍,刑德义,刘丽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738号原告:赵巍,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被告:刑德义,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被告:刘丽芸,女,汉族,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巍与被告刑德义、刘丽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在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思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