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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赵巍与刑德义、刘丽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巍,刑德义,刘丽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738号原告:赵巍,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被告:刑德义,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被告:刘丽芸,女,汉族,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巍与被告刑德义、刘丽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在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思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