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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2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武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74-4号申请执行人:武某,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刘某,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武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1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刘某长期外出,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刘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刘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 斌审判员 刘发扬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