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龙岩市永定区仙师镇人民政府与江添粮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永定区仙师镇人民政府,江添粮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3民初517号原告:龙岩市永定区仙师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仙师镇仙师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220041079803。法定代表人:吴彦成,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延平,男,系该镇人民政府干部。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沛华,男,系该镇人民政府干部。被告:江添粮,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龙岩市永定区仙师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江添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岩市永定区仙师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延平、黄沛华,被告江添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龙岩市永定区仙师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江添粮返还龙岩市永定区仙师镇人民政府不当得利5894.17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3日,龙岩市永定区仙师镇人民政府对2010年县级土地开发项目资金进行发放(资金发放以户为单位),因时间紧、任务重,且涉及的农户多,因此未能按照农户在土地开发项目内的实际土地面积进行发放,造成发放资金不够准确。后龙岩市永定区仙师镇人民政府应部分群众的要求,由龙岩市永定区国土局对2010年度县级土地开发项目地块进行重新测绘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公示。公示无异议。核查发现江添粮户多发资金共计5894.17元。事情发生后,龙岩市永定区仙师镇人民政府多次要求江添粮如数退还多发放的资金,江添粮却惘若未闻。2016年4月27日,龙岩市永定区仙师镇人民政府向江添粮发出书面催缴通知书,江添粮仍然置之不理。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要求支持龙岩市永定区仙师镇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江添粮辩称,补助资金的发放是经过务田村、龙岩市永定区仙师镇人民政府盖章同意的,江添粮户确实有当时清点的果树,认为不应该退还5894.17元,请求法院依法审理并驳回龙岩市永定区仙师镇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龙岩市永定区仙师镇人民政府提供的《永定县2010年度县级土地开发项目位置红线图》、《2010年度县级土地开发项目补助资金发放表》、《关于仙师镇发放务田村2010年度县级土地开发项目补偿款的通知》、2016年4月8日《测量补偿图纸》、《仙师镇务田村2010年度县级土地开发项目补偿面积公布表》、《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闽国土资综[2004]297号文件》、《催缴通知》、《仙师镇人民政府报销凭证封面》、仙政[2016]18号《关于仙师镇务田村2010年度县级土地开发项目资金发放相关规定的通知》、《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福建省2015年稳增长跟踪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通知》复印件各一份,江添粮质证无异议,上述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为加强县级土地开发项目管理工作,形成相当数量的新增耕地储备,实现我省耕地占补平衡,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市县国土资源局下拨了300000元至永定县仙师乡财政所,作为仙师镇务田村2010年度县级土地开发项目耕地开发补助资金。后福建省2015年稳增长跟踪审计时发现永定县仙师乡(现为龙岩市永定区仙师镇)并未将土地开发补助资金300000元发放至农户而要求整改。为此,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2月下旬按审计署整改精神,要求龙岩市永定区仙师镇人民政府将务田村2010年县级土地开发项目补助资金整改落实到位。2016年3月3日,龙岩市永定区仙师镇人民政府对务田村2010年县级土地开发项目补助资金进行发放(资金发放以户为单位)。在资金发放过程中,因未对2010年度县级土地开发项目位置红线图内的农户和实际土地面积进行严格把关,造成部分农户错发或者多发,以致务田村部分村民意见较大。2016年4月5日龙岩市永定区国土资源局下发《关于仙师镇务田村2010年县级土地开发项目补偿款的通知》,要求仙师镇人民政府对照审计署反映的问题,严格按照永定县2010年度县级土地开发项目位置红线图发放补助资金,并将派出专业测量队到现场进行重新测量验收。2016年4月8日龙岩市永定区国土局派出专业测量队对务田村2010年度土地开发项目地块进行重新测绘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在务田村内公示。经核查,江添粮户在务田村2010年度县级土地开发项目位置红线图内的亩数只有3.2117亩,每亩500元,计1605.83元,而不是15亩7500元,多发放了5894.17元。龙岩市永定区仙师镇人民政府向江添粮发出催缴通知书,要求返还多发的耕地开发补助款未果。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下拨至龙岩市永定区仙师镇人民政府的300000元,系仙师镇务田村2010年县级土地开发项目耕地开发专项补助资金,因江添粮承包的土地在务田村2010年度县级土地开发项目位置红线图内的实际亩数3.2117亩,计1605.83元,故江添粮多领取的耕地开发补助资金5894.17元,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致使龙岩市永定区仙师镇人民政府蒙受损失。龙岩市永定区仙师镇人民政府要求江添粮返还,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所述,龙岩市永定区仙师镇人民政府要求判令江添粮返还不当得利5894.17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江添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龙岩市永定区仙师镇人民政府5894.1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江添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红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詹洁琼(代)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