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关于姜喜年与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后勤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喜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836号申请执行人:姜喜年,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后勤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王群喜,主任。关于姜喜年与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后勤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市劳人仲案字(2016)第38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姜喜年依据该裁决书第二项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后勤服务中心与其签订劳动关系存续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提供的无固定期限合同中的岗位和酬薪待遇有变化为由,拒绝签订被执行人提供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提供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已履行了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市劳人仲案字(2016)第382号裁决书第二项确定的义务。双方对无固定期限合同中岗位和酬薪待遇的争议,属于新的劳动争议,应另行裁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市劳人仲案字(2016)第382号裁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曹 坤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世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