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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民初4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阮麒轩与福建沛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麒轩,福建沛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1民初4083号原告:阮麒轩,男,199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贵,福建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峰,福建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沛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赛岐镇凯旋街钟山东路122号。法定代表人:彭荣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平,福建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阮麒轩与被告福建沛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阮麒轩以经慎重考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阮麒轩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阮麒轩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阮麒轩撤诉。案件受理费1321元,减半收取计660.5元,由阮麒轩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成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詹 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