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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铜川市新区正阳路街道新城村委会与任宏林申请撤销仲裁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铜川市新区正阳路街道新城村村民委员会,任宏林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民特5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铜川市新区正阳路街道新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铜川市新区新城村。法定代表人:成章玉,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斌,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娥,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任宏林,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铜川市耀州区。申请人铜川市新区正阳路街道新城村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任宏林申请撤销(2015)铜仲裁决字第29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申请人铜川市新区正阳路街道新城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铜川市新区正阳路街道新城村村民委员会撤回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铜川市新区正阳路街道新城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长  冯迎春审判员  杨 阳审判员  段建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花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