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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03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田顺澄诉被告杨庆顺、唐丽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顺澄,杨庆顺,唐丽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03民初462号原告:田顺澄,男,1964年6月30日出生,现住营口市西市区。委托代理人:张卫东,系营口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庆顺,男,1958年6月16日出生,现住营口市西市区。被告:唐丽艳,女,1962年10月4日出生,现住营口市站前区。原告田顺澄诉被告杨庆顺、唐丽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顺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岳 虹人民陪审员  秦云辉人民陪审员  吕德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白宇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