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03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田顺澄诉被告杨庆顺、唐丽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顺澄,杨庆顺,唐丽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03民初462号原告:田顺澄,男,1964年6月30日出生,现住营口市西市区。委托代理人:张卫东,系营口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庆顺,男,1958年6月16日出生,现住营口市西市区。被告:唐丽艳,女,1962年10月4日出生,现住营口市站前区。原告田顺澄诉被告杨庆顺、唐丽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顺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岳 虹人民陪审员 秦云辉人民陪审员 吕德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白宇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