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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郝广兵与吴起县德胜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广兵,吴起县德胜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433号申请执行人:郝广兵,男,汉族,1982年1月16日生,住陕西省安塞县。被执行人:吴起县德胜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红,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陕西省吴起县二中榆源宾馆。证件号码:91610626093986218F。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广兵与被执行人吴起县德胜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郝广兵于2017年5月11日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督51号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吴起县德胜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郝广兵工资19070元,并交纳申请费92元。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5月11日制作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吴起县德胜物流有限公司在执行通知书未发出时自动履行了案件款19070元,并交纳了申请费92元。申请执行人郝广兵于2017年5月17日领取了案件款19070元。鉴于被执行人吴起县德胜物流有限公司在执行通知书未发出时自动履行了全部案件款,未产生实际执行费用,故不予收取执行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督51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巧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