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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梁艳好与盛民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28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盛民富,梁艳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2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盛民富,住江西省丰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艳好,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上诉人盛民富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7)粤0115民初171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盛民富上诉认为,其住所地在江西省丰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依法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不动产所在地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该址在南沙区辖区范围内,故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钟 坚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车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