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4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虞海坤与徐道华、余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海坤,徐道华,余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初64号原告:虞海坤,男,汉族,1961年10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文、黄敏,江西问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道华,男,汉族,1987年5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被告:余龚,男,汉族,1980年3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原告虞海坤与被告徐道华、余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海坤撤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虞海坤负担。审 判 长 冷腾飞代理审判员 胡衍望代理审判员 杨丽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泽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