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24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虞海坤与徐道华、余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海坤,徐道华,余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初64号原告:虞海坤,男,汉族,1961年10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文、黄敏,江西问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道华,男,汉族,1987年5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被告:余龚,男,汉族,1980年3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原告虞海坤与被告徐道华、余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海坤撤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虞海坤负担。审 判 长  冷腾飞代理审判员  胡衍望代理审判员  杨丽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泽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