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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4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肖雷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雷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4刑初36号公诉机关湘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雷,男,1990年7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湘阴县,汉族,高中文化,学徒。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16年11月10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11月22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现押湘阴县看守所。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湘阴检公诉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雷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8日23时左右,被告人肖雷驾驶湘F775**小型轿车行驶至湘阴县文星镇东湖商业中心三井头社区卫生室前地段时,撞上在道路上行走的被害人周某、陈某,致被害人周某、陈某受伤,车辆左侧反光镜、左侧前门立柱受损,后被告人肖雷驾车逃逸。经鉴定,被害人周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经湘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肖雷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周某、陈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该院认为被告人肖雷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肖雷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雷驾驶湘F775**小型轿车行车途中撞倒行人周某、陈某,致被害人周某重伤,肖雷驾车逃逸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肖雷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周某、陈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肖雷经湘阴县交警大队电话传唤,于2016年11月10日主动到湘阴县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交通肇事撞倒行人后驾车逃逸的事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肖雷与被害人周某就本案民事赔偿的处理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周某对被告人肖雷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明案发当晚11时许,他从金爵KTV出来,路遇陈某,二人共伞行至三井头卫生室对面,由东向西行驶来一台小轿车将他们撞倒,他当即晕倒,出了不少血,后被送长沙医院,手术之后才恢复意识。在事故中他头部受伤并左脚骨折。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明①案发当晚她路遇周某,二人共伞从金爵国际门口往中医院方向走,走至三井头社区卫生室前,突然从身后驶来一台小车,车速快,将周某刮倒后将她撞倒。当时周某头部流了很多血,躺地不动,她就去喊人将周某送医院救治。②事故中,她左腿、右手臂受伤。证人单某的证言。证明①徒弟肖雷驾驶他的湘F775**撞伤一名行人,他是车主,肖雷是驾驶人。②2016年10月8日晚9时许肖雷从旭东大酒店借走了他的车,10月9日上午8时许,他到老板黄超群店里上班时,车已停在店内,当时车的左边反光镜被撞坏,车左前立柱变形且立柱上还留有一缕两寸长的头发,他打电话给肖雷询问情况,肖雷回复可能刮了东西,他因急着用车未深究。10月9日接交警电话,联想车子被损坏,怀疑肖雷未讲真话,就问老板黄超群,黄超群讲微信朋友圈里转发的肇事逃逸的消息,图片与他的车相似,经黄超群打电话核实肖雷承认撞了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被害人周某的伤情法医鉴定书。证明构成重伤二级。被害人周某在长沙泰和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及车检照片。证明受检湘F775**小型轿车左侧反光镜损坏且下端固定螺丝已更换,左侧前门立柱损坏凹陷变形且表面附有毛发。车辆受损痕迹符合受检湘F775**小型轿车左侧反光镜与行人相撞而形成的客观事实。湘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阴公交(认)字[2016]第11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肖雷夜间雨天驾驶机动车,未降低行驶速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湘F775**小型轿车的相关信息及肖雷驾驶证的相关信息。证明肖雷持C1证。被告人肖雷的供述。供认驾车途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事实。湘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12、被告人肖雷的到案经过材料。证明湘阴县交警大队接群众举报之后,勘查调查中发现湘F775**小型轿车有重大作案嫌疑,经调查事故当天的驾驶员是肖雷,2016年11月10日电话传唤肖雷。肖雷主动到交警队如实供述了发生交通事故及逃逸事实。13、被告人与被害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执行条据以及被害人请求从轻处罚肖雷的报告。14、被告人肖雷及被害人周某、陈某、证人单某的户籍证明材料。15、湘阴县司法局关于对被告人肖雷实行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报告。证明被告人肖雷过往表现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肖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肖雷经电话传唤,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肖雷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蒋 武人民陪审员  熊安球人民陪审员  胡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 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