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83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省耿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耿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张志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966号原告:河南省耿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空港产业集聚区(孟津县麻屯真东方大道)。法定代表人:李卫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小彬,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志彬,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现住四川省绵竹市。原告河南省耿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因被告已经向原告偿还货款及案件受理费,原告河南省耿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耿力工程设备有限���司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河南省耿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60.00元,减半收取计380.00元,由原告河南省耿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范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肖洪峰书 记 员  朱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