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财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房村支行与何彦金、许保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房村支行,何彦金,许保玲,耿道明,王园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财保188号申请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房村支行,住所地:铜山区房村镇商业街。负责人:沈言宏,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何彦金,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铜山区。被申请人许保玲,女,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申请人耿道明,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申请人王园园,女,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房村支行诉被告何彦金、许保玲、耿道明、王园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何彦金、许保玲、耿道明、王园园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原告愿以名下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房村支行财产作为担保,并保证,如因申请保全错误而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自愿赔偿被申请人相应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房村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何彦金、许保玲、耿道明、王园园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明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