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82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杨元先与德州市福聚德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元先,德州市福聚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14号申请执行人杨元先,男,1949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德州市福聚德食品有限公司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秀秀与被执行人德州市福聚德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 松审判员 刘祥涛审判员 王志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玉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