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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9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武定县房地产公司申请执行石艳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定县房地产公司,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9执398号申请执行人武定县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经理。住所地: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五凤桥头。被执行人石某某,男,1977年7月4日生,彝族,住武定县。关于申请人武定县房地产公司申请执行石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云23民终6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返还申请人位于武定县五凤桥头的综合楼二楼一、二间商铺,支付商铺占用费315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清偿义务。申请人武定县房地产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法向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名下无存款;依法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名下无车辆;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信息,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执行员多次到被执行人居住地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光炜审判员  饶一平审判员  何东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施春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