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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3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3-10

案件名称

杭州富阳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富阳自动化仪表二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富阳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富阳自动化仪表二厂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3819号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富阳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秦望路282号。法定代表人:张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桢达、章筱,浙江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富阳自动化仪表二厂,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观前村。负责人:华忠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康华、俞佳,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富阳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富阳自动化仪表二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富阳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富阳自动化仪表二厂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反诉,系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富阳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予被告(反诉原告)富阳自动化仪表二厂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8952元(预收47922元),减半收取447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富阳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预收2104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富阳自动化仪表二厂负担。审判员  傅红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磊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